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外资与加工贸易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2-02-09 点击数: 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工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新的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企业依照《加工贸易统计制度》(见附件1)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加工贸易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请于
二、请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企业按照《加工贸易统计制度》要求,按季度报送加工贸易统计数据,其中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广东省加工贸易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粤外经102表),加工贸易企业报送《广东省加工贸易基本情况统计表》(粤外经101表),报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报表报我局外资与加工贸易管理科。相关的电子文档可在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mzboftec.gov.cn/ )。
电 话:2256829
传 真:2396832
邮 箱:mzjgmyk@126.com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
附件2:广东省加工贸易统计指标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