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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110届广交会梅州分团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对外贸易发展科   发布日期:2011-09-21   点击数:

各参展企业:

110届广交会即将开幕,为做好广东交易团有关证件的申办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根据第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手册》和《网上办证指南》的规定,现就做好梅州交易团证件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展览时间

  时间:第一期:20111015-19930-1800

  第二期:20111023-27930-1800

  第三期:20111031-1104930-1800

  地点: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中国广州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

二、特别注意事项 

   本届广交会将继续办理国内参展代表证。证件收费标准:210/.×天数+30元工本费/每证。参展代表证一经发出,不退不换,丢失不补。首次办证还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

三、IC卡证件的使用问题

  自104届广交会起,工作人员证、参展商证和国内采购商证已全部使用IC卡证件,可重复使用,需注意以下事项:

  1、属我分团参展人员持有合法IC卡证件但未经登记注册的,视为违规使用证件,将被拒绝进馆、没收证件、开具收条和记录在案。对此类人员,我分团将不予领回证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大会规定IC卡证件原则上不能补办,请参会人员务必保管好证件,谨防丢失。

  3、关于新办证工本费的问题。根据广交会通知,新办证人员收取工本费50元,请各参展企业在提交参展商名册时将办证费(现金)直接交至对外贸易发展科。

四、提交办证资料要求

参展商证、参展代表证的相片要求是近期大一寸(40x50毫米,即宽高比例为45)证件专用蓝底彩照,彩照必须是用相片纸冲印出来的光面相片或是用光面相片扫描成的数码相片,不得使用由普通打印纸打印出来的相片或用此相片扫描成的数码相片。彩照五官清晰,头部应占相片的2/3,其中,相片上端距头顶23毫米,下端距下颚58毫米。为此,请各参展企业务必按规定提供相片,以确保办证质量和效率。为了提升证件照片的清晰度,凡首次申请办证或重新更换相片资料的,务必提交蓝底照片。如提交电子版相片,为确保提交的办证照片符合大会要求,推荐使用大会提供的图片扫描程序,请到广交会官方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cantonfair.org.cn/cn/tool/

五、证件办理所需资料

1 、参展商证

所需资料:

  ①本人近期大一寸蓝底相片1张。

  ②身份证复印件1(复印件务必清晰可辨五官,无花印)

  ③《第110届广交会参展商名册》1份,并将人员个人信息填入参展商名册(分一、二、三期填表)。上届交易会曾成功办理了参展商证的人员,本届可不用再提供资料,但须提交一份《第110届广交会参展商名册》,并按参展商名册要求注明新旧参展人员。请认真填写参展人员身份证号码,以便核对!另如有更换新身份证的旧参展商,请重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参展商证的资料要求尽早提供,否则影响出证。

2、筹展证

所需资料:

①本人近期大一寸蓝底相片1张、②身份证复印件1张、③身份证原件、④第110届广交会筹()展进馆人员名册(附件2)。

一期筹展时间:1009-13

二期筹展时间:1020-22

三期筹展时间:1028-30

3、撤展证

所需资料:①本人近期大一寸蓝底相片1张、②身份证复印件1张、③身份证原件、④第110届广交会筹()展进馆人员名册(附件2)。

一期撤展时间:1019

二期撤展时间:1027

三期撤展时间:1104

4、筹(撤)展车、内停车证:

所需资料:①车辆行驶证正副页、驾驶证正副页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统一复印至一张A4纸内(提交资料不合格一律不予办理)、②110届广交会车辆进馆登记表(附件4)。

车证名额有限,相关资料一律于1004日前提交

5、国内参展代表证(临证)

所需资料:①本人近期大一寸蓝底相片1张、②身份证复印件1张、③身份证原件、④第110届广交会国内参展代表证名册(附件3)。

国内参展代表证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当天证,企业须提前2天提供办证资料。

六、注意事项:

请各参展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办证资料,因未能按时提供资料导致证件办理延误或无法办理,责任自负。

其他未尽事宜,按大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请留意我局网站,网址:http://www.mzboftec.gov.cn/

 

附件1第110届广交会参展商名册  

附件2第110届广交会筹(撤)展进馆人员名册  

附件3第110届广交会国内参展代表证名册  

附件4第110届广交会内停车、筹撤展车登记表  

附件5广交会重要提示  

 

 

                  广东省交易团梅州分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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