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领导介绍、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事任免、规章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务动态、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外经贸资讯、重要经贸活动、招商项目、网上办理、办事指南等信息目录大类,各目录大类还划分若干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站内信息搜索:设有标题、内容等两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进行查询。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①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能情况;领导介绍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情况等。
②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局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各类型文件和政策法规等。
③政务动态
主要包括:梅州市外经贸局召开的会议和各种内事、外事活动信息等。
④重要经贸活动、外经贸资讯等。
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2008年以来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⑥梅州市外经贸运行统计数据、“十二五”规划等。
⑦其他
本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编制了《梅州市外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网址:http://www.meizhou.gov.cn:82/xxgkml/index.php?u=2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梅州市外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进入统一受理入口http://www.meizhou.gov.cn:82/xxgkml/ysq/step.php?act=step3&u=26,向市外经贸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梅州市外经贸局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政策法规综合科
联系地址:梅州市江南路99好之一 外经贸大厦
邮政编码:514021
联系电话:0753-2255730
传真号码:0753-2258209 2396832
(二)提出申请
向市外经贸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梅州市外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梅州外经贸信息网(http://www.mzboftec.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进入“梅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管理系统”,点击http://www.meizhou.gov.cn:82/xxgkml/ysq/step.php?act=step3&u=26,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梅州市外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梅州市外经贸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梅州市外经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